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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具有下列何一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
  • A 教育部體育署長
  • B 嘉義縣長
  • C 受科技部委託從事國防科技研究之機構所屬離職滿 3 年人員
  • D 國立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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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負責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的立法者,當某些人掌握了政府關鍵資訊、或是擔任代表國家形象的領導職務時,你會希望他們在前往政治關係較為特殊的地區前,應履行什麼樣的程序,來確保國家機密不外洩或身分不被冒用?這類受限制的身分,你認為會包含哪些層級的人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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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人員赴陸的審查規範,選出正確答案 C!這反映出你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人員的「管制期限」與「身分敏感度」有很敏銳的觀察力。

兩岸往來規範與身分審查

本題在實務操作上極具深度,主要考點在於該條例第 9 條第 4 項。根據法規,包含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人員(含受委託從事國防研究者),進入大陸地區皆須經申請或審查。選項 A、B、D 分別屬於中央三級機關首長、縣(市)長及教育行政人員,皆在管制範圍內。而你所選的 選項 C,由於其身分涉及國防科技研究,即便離職滿 3 年,仍可能落在應經審查的範圍內,具備高度的防禦性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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