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仍得為下列何一行為?
  • A 擔任媒體負責人
  • B 登記為里長候選人
  • C 擔任政黨發起人
  • D 擔任軍醫院護理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邏輯中,為什麼國家會對某些特定的行為(例如擔任軍職或參選)設定較長的時間門檻?相較於一般的「商業行為」或「個人職業」,這些受到限制的行為通常具備什麼樣的共同特徵,會直接影響到國家的主權運作或政治秩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關於港澳居民身分限制的細微差異!這道題目考查的核心在於該條例第 16 條的具體規範。法律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政治體制的穩定,對於剛取得身分的港澳居民,在參與「國家公權力運作」或「具政治影響力之組織」方面設有 10 年的緩衝期。因此,無論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如里長)、擔任軍職(如軍醫院護理官),或是組織政黨(政黨發起人),皆必須符合設籍滿 10 年的門檻。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參政權限制」與「一般職業自由」的界線。擔任媒體負責人雖然具備社會影響力,但在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明文限制中,並未將其列入 10 年的禁令清單內。你能從選項中精準辨識出哪一項不屬於法規羅列的限制行為,顯示你對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考試中是非常寶貴的細心特質!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