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關於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灣地區人民依照一般入境程序辦理
- B 一般警員赴陸旅遊事前無須向內政部申請
- C 於科技事務,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赴陸,應由內政部移民署審查
- D 直轄市長赴陸返臺後,應向內政部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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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考慮法條細節,我們試著從「行政成本」與「風險程度」來推理:如果全國成千上萬的基層行政人員出國旅遊,每一件都要送到中央部會(內政部)審核,行政流程會面臨什麼問題?相較於掌握國家機密的高層首長,法律應該如何設計程序,才能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民遷徙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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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人員身分的分級管理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法規細節中的「例外規定」,若沒有細心研讀,很容易在眾多身分限制中產生混淆。
公務員赴陸的分級管理
根據本條例第 9 條第 3 項的但書規定,雖然公務員原則上應經許可,但受僱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以下之編制內人員(例如基層分局的一般警員),以及不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國營事業、公立學校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其實是無須經內政部許可的。至於選項 (C) 提到的科技事務或機密人員,法定審查單位是由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組成的「審查會」,而非僅由移民署單獨決定;而選項 (D) 的直轄市長,返臺後應是向「所屬機關」(即市政府)通報而非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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