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3 題
下列何種行為未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 A 以製作不實邀請函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商務活動
- B 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參加藝術展覽,並擔任代言並公開供媒體拍攝
- C 僱用以探親名義居留之大陸地區人士從事勞動工作
- D 大陸地區人民於依親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大陸地區人民已經獲准以「照顧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在臺灣長期居住(而非短期旅遊)時,從維護其基本生活需求與社會融合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賦予他哪一項生存所必需的權利,使其能像一般國民一樣自力更生,而不必每次工作都得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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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工作權」的核心規範。這題的正確答案確為 (D),展現出你對兩岸法規細節的敏銳觀察。
依親居留身分的工作權限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之 1 的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只要經過許可在臺灣進行依親居留(Dependent Residency)或長期居留,在居留期間是不需要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即可直接在臺灣工作的。這是法律為了保障其在臺生活安定與家庭團聚權益的重要設計。相較之下,選項 (A) 的不實邀請涉及虛偽進入、(B) 的代言活動與原申請目的不符、以及 (C) 的「探親」身分屬於短期停留而非居留,隨意從事勞動均會違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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