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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關於涉外民事親屬事件應適用法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B 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C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母之本國法
  • D 扶養,依扶養義務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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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行為涉及到來自不同國家的兩個人(例如甲國人與乙國人共同建立一個法律關係)時,為了確保這個關係在兩國都能被承認,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只看其中一方的規定,還是需要同時滿足兩方的法律門檻,才算正式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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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親屬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有著非常紮實且精確的掌握。這類題目最考驗的就是對法條細節的專注力,你能成功避開層層陷阱,表現得十分優異。

涉外收養與親屬關係的法律適用

在本題的核心考點中,根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 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必須兼顧雙方的身分安定,因此採取「並累積適用」原則,即必須依「各該」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本國法,這正是選項 (A) 敘述正確的原因。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在適用對象上產生偏差:例如收養的效力(第 55 條)應依「收養者」之本國法;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係(第 52 條)則以保護子女利益為主,應依「子女」之本國法;而扶養義務(第 63 條)則是為了確保受扶養人的生活,應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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