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民事事件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 B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C 債之契約依履行地之規定
- D 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之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當兩個人簽署合約時,法律通常優先尊重雙方的決定。但如果雙方當時「完全沒有」預先說好要用哪裡的法律,你覺得在法律邏輯上,是『簽約當下那個地點的法律』比較能代表兩人的初步共識,還是『未來預計去執行工作那個地點』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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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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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中關於民事法律適用的細微區別,選出錯誤的選項 (C) 是非常正確的判斷。
債務關係的法律適用
在處理兩岸民事法律關係時,「債之契約」非常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根據《兩岸條例》第 48 條,契約的發生及效力,首要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主」(由雙方約定適用法);若雙方沒有約定,且當事人國籍不同時,原則上適用**「行為地」**(即契約成立地)的規定,而非選項中所說的「履行地」。這與物權法律行為(例如買房子、動產移轉)適用「物之所在地」的邏輯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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