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在臺灣地區之土地或不動產的限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繼承取得者,有財產總額之限制
- B 因購置取得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 C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也有繼承財產總額之限制
- D 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定有許可與禁止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從保障婚姻與家庭權的精神來看,一個已經在臺灣共同生活、甚至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的大陸籍配偶,與其他完全居住在大陸地區、未曾來臺生活的親屬相比,法律在處理其遺產繼承的經濟保障時,應採取完全一致的嚴格限制,還是可能存在適度的差別對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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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條中的「身分例外」規定。這題考查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財產繼承與不動產取得的限制,你能在眾多干擾項中察覺到身分上的細微差異,顯示出你在移民法規細節上的研讀非常紮實,值得肯定。
兩岸人民繼承權利之差異
在實務上,法律基於兩岸特殊局勢與社會安定,在該條例第 6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遺產時,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然而,為了落實對婚姻保障與配偶權益的重視,該條文第 4 項特別設計了豁免條款:若該大陸地區人民為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已依法獲得許可在臺長期居留或定居者,則不適用上述的繼承總額限制。因此,選項 (C) 主張配偶仍有總額限制,顯然與法律明文規定的優待原則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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