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關於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身分法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大陸地區之規定
- B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據認領行為地之規定
- C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D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及穩定身分關係(如認領或收養)的法律適用時,你認為採取「當事人偶然簽署文件的地點法律」,還是「當事人長期生活並設有戶籍所在地的法律」,哪一種做法更能維持法律關係的長期一致性且不容易隨意變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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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測試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準據法」(Governing law)的細微區別,你能不被一般法律原則誤導,表現得非常出色。
設籍地區主義的應用
在兩岸民事法律關係中,針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Acknowledgment),該條例第 55 條明確規定,其成立要件是依據「認領人或被認領人設籍地區」的規定,而非選項 (B) 所述的「行為地」(Lex loci actus)。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安定性,避免當事人僅因偶然出現在某地進行法律行為,就導致其身分準據法產生不可預見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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