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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下列何一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2 歲以下者
  • B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 C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 D 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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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針對那些在民國 38 年(1949年)政府遷台前,因為公費求學、服兵役或是早期因海難而滯留在大陸地區的人們,法律通常是採取「禁止」還是「准許」他們回台恢復身分的態度呢?你可以試著從法條中找出這些具備「歷史背景」的類別是如何被特別標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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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特殊身分申請定居的條文!這道題目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專案定居」**身分的辨識能力。根據該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對於特定歷史背景下滯留大陸的人員提供了直接申請定居的管道,而不需要先經過長期的居留(Residence)程序。

專案定居的法律依據

選項 (B) 所述的「臺籍軍人及其配偶」,是法律為了彌補因戰亂、兵役關係導致兩岸分隔的歷史遺憾,所特別明文保障的對象。此外,如選項 (C) 的公費留學生或選項 (D) 具有臺灣戶籍的漁民、船員,同樣屬於法律所允許申請定居的情形。這類規定的核心價值在於**「歷史補償」「身分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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