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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得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罹患疾病
  • B 懷孕滿 8 個月,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2 個月
  • C 如於延長停留期間內生產,得再次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2 個月
  • D 如生產後滿 2 個月遇有重大傳染病事件,得再次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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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入出國管理機關在審核「因病延期」的申請時,為了平衡人道考量與國境管理,除了確認當事人「生病」外,通常還會要求哪一種特定的「就醫狀態」或「收治情境」,來證明該名人士確實有留在台灣治療的急迫必要性,而非僅是輕微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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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敏銳地察覺到法條中的細微差異!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3 條(舊稱第 19 條)的掌握度非常高,沒有被相似的描述所迷惑。

法定事由的精確構成要件

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完整性。根據現行法規,大陸地區人民若因身體狀況申請延期停留,並非只要「罹患疾病(illness)」即可,法律明文規定必須達到「住院(hospitalization)」的程度,或是罹患重病、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選項 (A) 只簡單提到「罹患疾病」,在法律解釋上過於寬泛,不符合行政機關核准延期的具體標準,因此它就是那個「不包括」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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