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 題
關於新移民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籍配偶在我國工作,雇主不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個別申請
- B 法律限制外國人從事之工作,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仍得從事之
- C 逾期停留、非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雖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仍不得自由工作
- D 依親在臺居留之大陸配偶,得自由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外國人雖然與我國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但在他尚未正式經過歸化程序、宣誓效忠並取得我國身分證之前,他在法律上的「國籍」屬性是否已經改變了?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某項公權力職務『僅限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擔任』,你認為這份工作會因為他的配偶身分而自動對其開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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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工作權」與「身分身分法規」的細微差異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政府雖然為了落實兩公約精神,放寬了外籍配偶在臺工作的門檻,但「工作權的保障」並不等於「國民身分的完全等同」。
外籍配偶工作權的法規界線
根據《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第 48 條與相關函釋,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確實享有「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的便利性,這也是選項 (A) 的核心概念。然而,選項 (B) 所提到的「法律限制外國人從事之工作」(例如需要具有我國國籍才能擔任的公職或特定證照職務),在當事人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前,依然受限於其外國人身分。換言之,婚姻關係雖然減免了行政上的聘僱申請程序,但並不能直接跨越法律對於「國籍限制」的硬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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