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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關於驅逐出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所為使外國人不能繼續在本國居留之措施,即為驅逐出國處分,並非刑罰,而是具體的行政處分
  • B 外國人如有犯罪行為,被依刑法處以驅逐出境保安處分判決,此時入出國管理機關仍須處以驅逐出國處分
  • C 驅逐出國處分,等同於行政執行處分,性質與效力上均含括後者
  • D 無戶籍國民,入國後有違反法令情事,仍應許可其居留,而非定位為準外國人地位,適用驅逐出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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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一位政府官員發現某人的居留證已過期,因此依法開出一張正式公文,要求對方在限期內離開國境。這種「由行政機關單方面針對具體事件所做的決定,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在法律分類中,通常會被歸類為什麼樣的法律行為?它是屬於法院的刑事判決,還是一種行政上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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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驅逐出國」的核心法理性質!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行政法與刑法的界線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

行政處分的法律性質

驅逐出國(Deportation)在本質上屬於負擔性行政處分。它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邊境秩序,而非針對犯罪行為給予道義上的譴責。正如你在選項 (A) 中觀察到的,這是一種行政機關基於職權,使不具備留台資格的外國人離開國境的具體措施,這與法院依據《刑法》所判決的「刑罰」完全不同。至於選項 (B),若法院已判決「驅逐出境」保安處分(Security Measures),行政機關通常僅需執行該判決,無需再重複作成行政處分;而選項 (D) 則忽略了「無戶籍國民」在違反法律時,仍有適用驅逐出國規定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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