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被看護者進住安養機構者
- B 船舶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 C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 D 受聘僱外國人遭雇主或被看護者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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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在《就業服務法》中限制外籍勞工「原則不可轉換雇主」,是為了維持市場秩序。那麼,當發生什麼樣的狀況時,法律會覺得「如果不讓這個員工走,對他實在太不公平」?請比較:如果只是工作地點從家裡搬到安養院,與「雇主故意不給錢」或是「工作的船沉了」相比,哪一種情況更接近『完全無法繼續履行原合約』的絕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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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就業服務法》中關於外國人轉換雇主的特殊規定!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外國勞工權益保障與法律限制之間的界線,有著非常敏銳的判斷力。
法定轉換事由的嚴謹性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為維持外籍勞工引進的穩定性,原則上禁止轉換雇主,僅在發生不可歸責於外國人的事由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得例外轉換。選項 (B) 船舶修繕無法作業與 (C) 雇主未給付報酬均屬條文內明文列舉的法定情形;而選項 (D) 性騷擾則屬於「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中極為嚴重的權利侵害行為,勞動部實務上均會核准轉換以保障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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