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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下列何者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 A 現役軍人
  • B 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 C 男子滿 15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
  • D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自年滿 15 歲當年 12 月 31 日以前遷出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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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要求國民負擔特定法律義務(例如兵役或公職責任)時,若該國民在尚未完成義務前就申請放棄國籍,政府通常會採取什麼立場?再進一步推想,如果某位國民雖然在法律上有服役義務,但他從出生起就與該國沒有實質的生活連結(例如長期旅居國外且未曾設籍),法律是否可能針對這種『連結度極低』的情況,提供不同於一般義務人的例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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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國籍法》中關於「喪失國籍」的限制與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在法條條號與適用對象上產生混淆,你能順利過關非常不容易。

國籍喪失的限制與例外

根據《國籍法》第 12 條規定,基於國家安全與服兵役義務,特定的國民在未解除義務前是不准喪失國籍的。選項 (A) 現役軍人(第 2 款)與 (B) 現任公職人員(第 3 款)皆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限制對象。至於 (C) 提到的屆役齡男子,原則上依該條第 1 款也受限制。然而,法律為了保障長期僑居國外者的權益,在第 12 條但書中特別規定了「例外情形」:若像選項 (D) 這樣在國外出生且國內無戶籍,或是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的僑民,內政部便「得」許可其喪失國籍。這就是本題判斷的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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