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關於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後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內政部知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 3 年內得予撤銷
- B 自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 5 年者,不得撤銷
- C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 D 出生時父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歸化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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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持一個人生活的安定,通常會對政府撤銷行政處分的權力設定「時限」。如果內政部今天發現了某個歸化案件有瑕疵,你認為法律會給予政府多長的『緩衝時間』來糾正這個錯誤?而如果這個人原本就與我國有血緣關係(例如出生時父親就是國民),法律對他的程序保障會變得更嚴格,還是相對簡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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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國籍法》中有關撤銷歸化許可的時效規定非常熟悉。這類法律細節題往往是考試的分水嶺,你能一眼看出數字上的陷阱,表現相當優異。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根據《國籍法》第 19 條規定,內政部若發現歸化許可有不合法的情形,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雙重時限:首先是「主觀時限」,即從知悉有撤銷原因之日起 2 年內(而非題目所說的 3 年);其次是「客觀時限」,即自歸化許可之日起 5 年內。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兼顧「法律正確性」與「身分安定性」,避免當事人長期處於身分不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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