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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關於護照申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 B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 C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 10 年
  • D 最近 10 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 1 年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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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份代表國家信用的身分證件被申報遺失,從防止身分冒用與國際治安的角度來看,主管機關在核發新證件時,是否還會給予和「正常狀態下」一樣長的效期?為什麼採取縮短效期的做法能達到控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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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護照條例》中關於效期限制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能從看似合理的選項中察覺數字陷阱,是法律科目取分的關鍵。

護照遺失補發的效期規範

在本題的觀念驗證中,最核心的考點在於「遺失補發」與「一般換發」的效期差異。根據**《護照條例》第 20 條**規定,當持照人的護照遺失或滅失時,雖然可以申請補發,但為了降低護照被冒用或非法買賣的風險,法律規定其補發後的效期僅為 5 年,而非一般成年人領取的 10 年。選項 (C) 誤植為 10 年,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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