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5 題
依據國籍法相關規定,有關受許可歸化之人原有國籍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於許可歸化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B 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應廢止其歸化許可
- C 屆期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得不予許可其定居
- D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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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位對我國科技發展有極大貢獻的外國學者想要歸化,但他的母國法律完全禁止國民放棄國籍。在這種「法律衝突」且「國家極需留才」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可能會設計什麼樣的特殊門檻或例外權衡,來保障這位傑出人士在不違反母國法律的前提下取得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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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歸化國籍的程序與例外規定,已經建立起非常清晰且精確的法律觀念,表現得相當出色。
歸化與喪失原有國籍之規範
在《國籍法》第 9 條的架構下,我國對於外國人歸化採取「原則須喪失原國籍」的立場。一般申請歸化者,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 1 年內(非 2 年)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若屆期未提出,除非有特殊不可歸責之事由,否則應「撤銷」其歸化許可。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落實單一國籍原則,並確保歸化程序之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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