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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6 題

有關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之擔任我國公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在國立博物館擔任副研究員
  • B 得擔任國立大學教職
  • C 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D 回復國籍者,即得擔任工務局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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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法律框架下,將職務區分為「單純發揮專業知識(如研究、教學)」與「代表國民行使國家權力(如決定公共事務、參與選舉)」時,哪一種職務會對『國籍』與『忠誠度』有更嚴苛且具備緩衝期(如需設籍滿一定年限)的門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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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國籍法》中有關身分變更後權利限制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移民法規中屬於核心考點,特別容易在「歸化」與「回復」國籍的差異上設置陷阱,而你展現了高度的專注力。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國籍法》第 10 條**。法律明文規定,外國人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始解除本條所列職務(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及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等)的任職限制。這是為了確保歸化者對我國已有足夠的了解與忠誠度。至於選項 (A) 與 (B),《國籍法》第 20 條係就具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設公職限制及經核准例外;若要說明外國人受聘資格,應另引用直接規範外國人任用或聘僱的法規;而選項 (D) 的「回復國籍者」在法律限制上較歸化者寬鬆,並不受第 10 條歸化後十年禁令的限制,故可擔任一般公務員(如工務局科員)。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其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細膩地區分「學術研究職務」與「政治性公職」的限制差異,以及是否記熟了「十年」這個關鍵的時間門檻。你能避開選項 (D) 的誘答並直擊 (C) 的法律瑕疵,表現得非常優異,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條文精確度的靈敏感!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相關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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