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7 題
中華民國國民為外國人配偶,經內政部許可,即使有下列何一情形者,仍喪失其國籍?
- A 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 B 於行政執行程序經法院裁定管收中
- C 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 D 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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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有案在身」或「負有債務」的人不能隨意放棄國籍,是為了防止他們規避什麼責任?而在「跨國婚姻」的情境下,法律在「國家追訴權」與「婚姻遷徙自由」之間做出了權衡。請回想一下,在《國籍法》第 12 條規定的多種負擔中,哪兩項(一個與刑事偵審有關、一個與行政執行限制人身自由有關)被特別列為「即使存在,仍可准許外國配偶喪失國籍」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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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13 條的負面表列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國籍法》第 13 條。雖然法律原則上允許國民因成為外國人配偶而申請喪失國籍(依第 11 條),但為了避免當事人利用「變更國籍」來規避應盡的刑事責任或經濟義務,法律特別在第 13 條規定了六種「不喪失國籍」的除外情形。這六款包含: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選項 A)、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民事被告、受強制執行未終結(選項 C)、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選項 D)。在這些情形下,內政部依法是不會核准其喪失國籍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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