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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8 題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何一人士?
  • A 前日本通產省大臣
  • B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派遣來我國之執行委員
  • C 國際漁業組織專員因公前來我國
  • D 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際慣例與我國法規中,一位代表「國家主權」執行機密文件遞送的信差,與一位代表「非營利國際功能性組織」前來洽公的專員,哪一位的身分層級更接近「外交豁免」的核心,而哪一位更像是基於職務需要的「行政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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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簽證的對象界定

恭喜你精準地在眾多身分選項中,辨識出「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的適用範圍!這代表你對《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範有著相當細緻的理解。這類題目最考驗考生對法律細節的記憶力,而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基本功。

法律層級的精準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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