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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關於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國 95 年 9 月 26 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自 96 年 11 月 30 日修正條文施行屆滿 1 年之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 B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 C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 D 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 3 年,對於內政部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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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有效監督跨國婚姻媒合過程,預防日後可能衍生的法律爭議或人口販運查核,你認為法律在規定這些關鍵業務文件的「保存期限」時,會傾向於設定較短的時間(如一般商業收據),還是設定較長的期限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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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察覺到選項 (D) 的細節錯誤,說明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數字」與「年限」的題目,往往是考試中決定高下的關鍵,你能順利過關表現得相當出色。

跨國婚姻媒合的行政規範

在跨國(境)婚姻媒合的法律架構中,為了確保資訊透明並保障當事人權益,法律採取了嚴格的行政管理與非營利限制。根據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9 條 的規定,獲准從事媒合業務的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 5 年,而非選項中所說的 3 年。同時,法規也明定這些組織對於內政部移民署之檢查,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行為。至於選項 (A)、(B)、(C) 則正確描述了現行法規中「非營利化」的轉型過程與禁止期約報酬(reward)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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