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0 題
民法關於男女當事人訂定婚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男女未滿 17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 B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於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 C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法定事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而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以無過失者為限
- D 婚約解除時,一方對於他方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保障一方因另一方毀約而產生的『精神痛苦(慰撫金)』時,如果這位受害人自己對於這段關係的破裂其實也有過錯,你認為法律還會無條件地允許他向對方索取精神上的補償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細微錯誤,這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在實務上是一題具備高鑑別度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 A 或 C 者均給分。主要的爭點在於法律修訂後的銜接,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損害賠償的無過失限制
關於選項 (C),根據**《民法》第 979 條規定,當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法律上的理由而違反婚約時,受害人若要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必須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選項中描述「不以無過失者為限」,明顯與法條明文限制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至於選項 (A) 的爭議,是由於《民法》第 973 條修法將男女訂定婚約的年齡統一調整為 17 歲,在法律變動期間,該選項的表述容易產生歧義,故併列為正確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