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1 題
關於新移民或一般外國人之家庭團聚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來自於一夫多妻制國家之新移民,其複數配偶均得申請家庭團聚權之入國居留
- B 一般外國人之非婚生子女,如經生父認領,得主張與生父團聚之家庭團聚權
- C 外國人於針對命令其出國而提起救濟程序中結婚者,其配偶非屬家庭團聚權之保障範圍
- D 新移民在不同國家居住之家屬,欲主張家庭團聚權,仍須如同一般外國人申請簽證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在國外合法成立的家庭關係,在性質上與我國法律中受刑事與民法保障的核心婚姻制度(如:一夫一妻)完全衝突時,你認為我國政府在審核移民居留權時,會優先尊重該國的法律,還是優先守護我國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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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我國法律的核心價值——一夫一妻制,以及其在入出國管理實務中的應用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公序良俗與家庭團聚權的界線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家庭團聚權」並非絕對,它必須受限於我國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公序良俗)。雖然部分國家法律允許一夫多妻制,但由於我國法律體制嚴格遵守一夫一妻原則,若准許複數配偶同時依親來台,將與我國的社會價值與法律體制產生嚴重衝突。因此,實務上僅能核准其中一位配偶主張家庭團聚權。至於選項 (C) 提到的「救濟程序中結婚」,這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利用婚姻規避驅逐出國處分(濫用法律程序),故通常不被納入即時保障範圍,這也是法律實務中常見的防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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