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2 題
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或定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許可居留後,如有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內政部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 B 於停留期間,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緩刑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 C 96 年間入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核准自印尼地區回國就學,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 D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國外短期訪問(停留)期間犯了法,但法院考量其情節輕微而給予「緩刑(Probation)」時,在法律邏輯上,這是否代表該項犯罪事實消失了?進一步來說,政府對於這種「尚未取得長期居住權」的外來人士,應該是擁有可以視情況決定其去留的裁量空間,還是必須毫無選擇地立即將其驅逐出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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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的處分規定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特別是在區分裁量處分與強制處分的細微差別上。
停留許可與行政裁量
在法律邏輯中,**「停留(Stay)」與「居留(Residence)」的規範強度有所不同。根據現行法規,無戶籍國民在停留期間,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使獲得緩刑),主管機關保有行政裁量權,屬於「得(May)」**廢止其許可的情形。這也是選項 (B) 描述正確的原因。相比之下,選項 (A) 的「居留」許可撤銷或廢止,在法律實務中通常屬於「應(Shall)」廢止的強行規定,選項卻使用了「得」,這是法規測驗中常見的文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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