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3 題

外國人有法定情形者,內政部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 B 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 C 依親但有事實足認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
  • D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之所以禁止「無力維持生活」的外國人入境,主要是擔心他們會成為社會福利的負擔或衍生治安問題。那麼,如果這名外國人在臺灣已經有法定的親屬可以依靠並提供生活保障,原本「無力負擔生活」的這個憂慮,是否還會成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規的細節!這題你答得很漂亮。關於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得禁止外國人入國的法定情形,主要法源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其中選項 (A)、(B)、(D) 分別涉及犯罪紀錄、虛偽陳述以及妨害善良風俗,皆屬於法律明文授權可以禁止入國的裁量事由。

經濟能力與依親的例外規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第18條第1項第9款。法律雖然規定「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得禁止入國,旨在避免外國人來台後成為社會負擔;但為了保障家庭團聚權,該款特別設有「但書」規定:如果是來台「依親」或是已有擔保的情形,則不在此限。因此,選項 (C) 的敘述正好落在法律保障的例外範圍內,不屬於得禁止入國的情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