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4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法定情形者,內政部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攜帶違禁物或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 B 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 C 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 D 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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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與權利保障的邏輯中,國家對於具有「國民身分」(即使尚未有戶籍)的人,以及完全沒有我國國籍的「外國人」,在面對其因疾病可能影響公共衛生時,政府禁止其「回歸祖國」的權力範圍是否應該完全相同?哪一種身分的人應享有相對較高的入國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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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在法律規範上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法條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讓人掉入陷阱,因為選項中的每一項聽起來都像是合理的禁止理由,但關鍵在於**「適用對象」**的身分層級。
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身分區別防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 條規定,針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ational Without Registered Household),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其入國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危害國家安全(如內亂、外患罪)、涉及暴力或恐怖組織,以及入國證件造假等重大犯罪或安全疑慮,這也就是選項 (B)、(C)、(D) 所描述的內容。然而,選項 (A) 所提到的「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主要是規範在同法第 18 條針對「外國人」**(Foreigner)的禁止入國規定中。法律上給予無戶籍國民較外國人更高程度的入國保障,因此健康因素並不構成禁止無戶籍國民入國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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