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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6 題

關於外國人在我國申請永久居留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者
  • B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 10 年以上,其中有 5 年每年居留超過 183 日者
  • C 民國 91 年 5 月 31 日前,曾在我國合法居留 20 年以上,其中有 10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者
  • D 年滿 16 歲以上,品行端正,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且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者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實務上,當一個人要對自己的財產與技能負責,並向政府申請一項具有長期法律效益的身分權利(如永久居留)時,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申請人具備『限制行為能力』,還是應達到具備完整承擔權利義務的『成年』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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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的法定要件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關於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的資格限制。你能夠在眾多數字中冷靜判斷,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選項 (D) 的錯誤主要在於年齡門檻,依據現行法規,申請人必須為「成年(Adult)」,而我國《民法》目前已將成年年齡修正為 18 歲,並非題目所述的 16 歲,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

鑑別度分析與數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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