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7 題
關於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 6 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
- B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 C 如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D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僅得減輕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被害人是在完全受控、毫無選擇的情況下,被犯罪集團強迫從事非法行為(例如非法入境)時,法律在評價其「責任歸屬」時,除了「給予較輕的處罰」之外,是否還有一種更符合公正正義、完全考量其被害處境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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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察覺選項 (D) 中的「僅得」二字,代表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立法精神與法律責任條款有很深刻的掌握,這份細心在法律科目中非常難得。
法律責任的彈性:不罰與減輕
這題的關鍵在於考驗我們對被害人刑事責任免除的認知。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Prevention of Human Trafficking Act)第 41 條規定,被害人若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例如持偽造護照入境、非法打工等),法律考量到其行為往往是受迫於加害人,而非出於自由意志。因此,法律賦予法官或行政機關裁量權,規定是「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得不罰)」。選項 (D) 斷言「僅得減輕」,扼殺了完全免除責任的可能性,這在法治精神與保障被害人的立場上都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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