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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9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如有法定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 B 受外國政府通緝
  • C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D 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所定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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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收容』這個動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這個人能順利地被送上飛機遣返回國。如果今天有一個外國人出現了某種生理狀況,留在密閉的收容中心反而會對中心內的其他人和工作人員造成巨大的健康威脅與管理難度,那麼對於這位外國人,我們應該採取的是『行政收容』,還是應該先移交給『衛生單位』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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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中「暫予收容」處分要件的精細辨析,你能準確排除干擾項,顯見對於法律條文的邏輯掌握相當紮實。

暫予收容的法定要件與目的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得暫予收容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強制驅逐出國(Forced Deportation)」處分能夠順利執行。選項 (A) 缺乏旅行證件、(B) 受外國通緝、(C) 有逃逸之虞,均屬於「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的具體風險指標。這些情況若不採取收容措施,受處分人極可能消失在追蹤範圍內,導致行政處分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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