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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雇主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
  • B 非法工作經遣送者,依序得由被遣送人負擔費用
  • C 外國人如死亡者,其喪葬費用由其生前所繳納基金支付
  • D 雇主死亡者,經核准得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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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的設計邏輯中,當特定對象因故無法履行其應負擔的財務責任時,國家通常會建立一個具有「社會互助性」或「安定性質」的財務機制來代為支應。請試著思考:在勞資聘僱關係的框架下,為了應對可能產生的行政管理成本(如遣送或意外處理),這筆應急的儲備金來源,通常是由「領薪水的勞工」按月扣款積攢,還是由「使用勞動力的雇主」為了履行管理責任而繳納給國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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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規範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喪葬費用與遣送費用的區分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死亡喪葬」與「遣送出國」的責任歸屬。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1條規定,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法律中並無規定是由「生前所繳納之基金」支付。考生常會將其與第60條混淆,第60條規範的是外國人被「遣送出國」時的旅費及收容費,其負擔順序依序為:被遣送人、非法雇主或非法媒介者,最後若仍無力負擔,才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選項(C)將兩者概念錯置,是明顯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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