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0 題
下列關於永久居留的說明,何者正確?
- A 大陸地區人民得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 B 外國人有永久居留權者,其配偶依法得申請居留
- C 應主動給予有特殊貢獻之外國人永久居留
- D 獲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應隨身攜帶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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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我們通常將「外國人」與「來自大陸地區的人民」區分為不同的法源管理。若一位外國人已經被允許在臺灣『永遠待下去』,站在保障基本人權與家庭生活的立場,政府對於他的配偶與小孩在臺灣居住的權利,通常會採取支持還是限制的態度?此外,『身分證』這項證件在法律定義上,是發給具備什麼身分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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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外國人權益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移民法的實務與考題中,區分「居留權利」與「身分對象」是獲取高分的關鍵。
永久居留者的親屬居留權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的規定:當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資格後,其配偶確實可以依第 1 款、未滿十八歲子女可以依第 2 款依法向移民署申請居留。這項規範體現了保障家庭團聚權的立法精神。至於其他選項,大陸地區人民適用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非一般的永久居留制度;而對國家有特殊貢獻者,雖然可以簡化流程,但仍須經內政部許可而非「主動」給予;最後,外國人持有的是「外僑永久居留證(APRC)」,與國民身分證在法律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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