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2 題
關於收容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延長收容由內政部決定
- B 暫予收容以 60 日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 C 執行收容之人員,得使用警械
- D 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得暫予收容至多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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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機關有權力在不需要經過法院法官審理的情況下,就直接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很久很久,你覺得這對人權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遣返作業的必要性」與「保障人身自由」,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短的行政觀察期』,你認為這個期限應該是幾天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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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收容制度的核心要點!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 (D),代表你對於收容程序中最重要的「時間限制」與「權限歸屬」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收容期限與程序的嚴謹性
在現行法規中,為了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無論是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其暫予收容(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的初步收容)期限一律不得超過 15 日。選項 (B) 提到的 60 日顯然過長,違反了程序正義。至於後續若有繼續收容的必要,選項 (A) 的陷阱在於權限歸屬:行政機關(內政部移民署)無權自行決定「延長」,必須由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才具備法律效力。這套「先行政、後司法」的雙重機制,是現行移民法規的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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