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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4 題

有關移民業務之經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由負責人依法通報
  • B 移民業務機構不分本國他國,均須依公司法辦理
  • C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辦理居留業務
  • D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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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準備委任一個機構代辦涉及跨國身分、鉅額財產的重要法律程序,為了確保該機構在出事時有明確的資產可供賠償,且受到國家行政法規的嚴格監管,而不是隨時可能撤離的個人工作室,你會預期法律會強制要求這個機構必須以哪種「法律主體形式」來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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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移民業務經營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正確判斷出 (D) 選項,顯示你對於法律規定的經營主體資格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在法律考科中是極為重要的基礎。

移民業務之組織規範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5 條第 1 項的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原則上規定以公司組織為限**。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透過公司法的規範確保經營主體具備一定的資本實力與法律責任承擔能力。此外,業者原則上還必須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辦理公司登記,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後才能開始營業;但依律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僅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這裡要特別注意,雖然第 56 條列舉了具體的業務項目,但關於「公司組織」的資格限制是定在第 55 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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