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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5 題

少年外籍漁工經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有關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於其案件於審判期間,得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但不得陳述意見
  • B 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予以安置保護
  • C 犯罪偵查機關認有必要或經其同意者,媒體得報導其身分資訊,便於原籍國了解
  • D 直轄市、縣市政府不負責其安置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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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位「外籍」人士在台灣被發現是受害者,且後續可能涉及複雜的居留、遣返或跨國犯罪調查時,由「地方政府的社會局」還是「中央級的移民管理機關」來統一主導安置與管理,會更符合行政效率與專業分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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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恭喜你精確地判斷出正確選項。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對於「管轄權責」與「被害人程序保障」的細節理解,你能從中篩選出正確敘述,說明你對法律主體的權責劃分有很紮實的認識。

權責劃分的精準辨析

在現行法規架構下,針對外籍或無國籍的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安置與保護工作主要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負責主政與協調,而非由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主要的安置職責。因此,選項 (D) 對於權責的描述是正確的。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混淆「本國籍被害人」與「外籍被害人」的救助體系,後者通常涉及國家安全與移民管理,故權責收歸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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