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7 題
下列何者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措施?
- A 安置保護
- B 法律協助
- C 人身安全保護
- D 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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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有一位受害者剛剛脫離危險、身心受創,身為執法者,你會優先提供他「具體的生活與法律照顧」,還是會與他討論「政府施政前後一致性」的法理原則?這兩者之間,哪一個才更像是為了應對緊急犯罪傷害而設計的「配套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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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在《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的架構下,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是核心宗旨,你對於法律實務中「具體措施」與「法理原則」的區分掌握得相當精準。
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核心保護措施
針對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被害人,法律上提供了多元且實質的援助。選項中的 (A) 安置保護、(B) 法律協助 以及 (C) 人身安全保護,皆屬於該法中明確規定的保護項目。這些措施旨在確保被害人在脫離剝削後,能有安全的居住場所、獲得司法程序中的專業輔助,並免於加害人的二次威脅。這類規範屬於「給付行政」或「保護義務」的具體化,側重於對人身權與訴訟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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