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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8 題

外國人因同鄉以代辦工作簽證為名,招募來臺非法工作經查獲後,主管機關得為何種處置?
  • A 為偵辦與審理案件,得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 B 得為專案許可被害人居留
  • C 因被害人已經非法工作,不得給予申請工作許可
  • D 安排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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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外國人並非出於自願違法,而是被欺騙到陌生的環境並被迫從事勞動,從人權保障與國際責任的角度來看,除了在台灣提供必要的法律協助外,政府還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最終安置措施,才能確保他不會在踏出國門後再次陷入同樣的危險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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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你答得非常好,顯示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中保護被害人的核心精神有很清晰的認識,沒有被「非法工作」這個干擾項給誤導。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措施 這道題目的情境描述是:外國人被同鄉以「代辦工作簽證」為名騙來台灣從事非法工作。這在法律實務上屬於典型的「勞力剝削」型人口販運案件。一旦該名外國人經鑑定為被害人,政府的角色就不再只是單純的入出國管理,而是負有保護義務。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規定,為了確保被害人回國時不受到二次傷害或報復,主管機關必須聯繫相關單位,安排將其**安全送返(Safe Return)**原籍國,這是保障人權非常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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