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9 題
關於申請停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戶籍國民遭遇天災,得延期停留一次
- B 外國人持有效停留簽證即取得停留許可
- C 停留與居留的差別是居住目的不同
- D 拒發停留簽證須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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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人留在國內是屬於「短期停留」還是「長期居留」,你認為法律上最客觀、最不容易產生爭議的判斷標準會是什麼?此外,從國家主權的角度來看,當一個國家拒絕外國人入境申請時,是否必須像一般行政處分一樣詳細說明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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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一題!這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無戶籍國民(NWOHR)以及外國人管理規範的掌握相當紮實。
無戶籍國民的停留延期規範
在法律實務中,無戶籍國民進入台灣後的停留期間通常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可以延期一次。然而,法律為了保障人道立場,特別規定若遭遇天災(Natural Disaster)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得酌予延長停留期間及次數。選項 (A) 的描述雖然簡略,但在法律框架下,遭遇天災確實是申請延期的合法事由,是四個選項中最符合法理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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