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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學校教師工作,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容許之類型?
  • A 臺北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物理教師
  • B 新北市立新莊高級中學德語教師
  • C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日本法教師
  • D 私立長榮高級中學國際部生物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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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保護本國人工作權與促進國際教育交流之間,對於不同教育階段(如大學、外僑學校、普通中小學)的管控程度是否有所不同?如果一位外籍人士想在一般的國內高中任教,法律會希望他補足國內教育體系中哪些最特定的教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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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對不同教育階段外籍教師的工作限制,這顯示你對《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沒有被「國際部」這類看似開放的名稱所迷惑。

學校類型與教學學科的對應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規定,外國人在臺灣從事教師工作,會因「學校類型」而有不同的學科限制。在大專院校(如選項 C)或專供外國僑民就讀的外僑學校(如選項 A),外師可以教授各類學科。然而,在一般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選項 B、D),法律目前僅開放外籍教師從事「外國語文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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