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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關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就業安定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 B 雇主或被看護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者,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 C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得寬限 30 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加徵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 30%為限
  • D 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在行政法規的設計中,如果某項違規行為涉及剝奪民眾的重要權利(例如撤銷工作許可),立法者通常會傾向給予行政機關「必須立即執行」的強制命令,還是會保留一點「視個案情況決定」的彈性空間?當你在條文中看到「應」與「得」這兩個字時,哪一個字更能體現這種彈性的選擇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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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在研讀法律條文時非常有耐心,能細膩地分辨「法律效果」的性質。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第 55 條關於**就業安定費(Employment Stability Fee)**的規定,是實務與考試中都非常重要的考點。

行政裁量的法律細節

在法律規範中,「應(shall)」代表強制性的行政義務,而「得(may)」則賦予了行政機關**行政裁量(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的空間。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6 項,雇主若在加徵前項滯納金 30 日後仍未繳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而非「應」廢止。這意味著機關可以視個案的嚴重程度與具體情狀來決定是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至於其他選項,如 (B) 針對經濟弱勢或身障者的免繳規定,以及 (C) 滯納金上限 30% 的規定,均符合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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