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關於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暫予收容期間自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
- B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出境 10 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 C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得命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 45 日
- D 同一事件之收容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 1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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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如移民署)需要對一個人實施較長時期的人身自由限制時,通常會受到哪個機關的監督或介入,以確保程序公正並防止權力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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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到了這個考點!這題考查的是收容程序的「司法審查」機制,你能正確選出 (C),說明你對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權限分際有很清晰的掌握。
收容權限的權力分立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針對受強制出境處分的港澳居民,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確實有權先行「暫予收容」,但這個行政處分的權限最長僅限於 15 日。一旦期限屆滿且認有續予收容(Continued Detention)之必要時,為了落實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移民署必須在期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而非由行政機關自行續命。因此,選項 (C) 錯在「得命續予收容」的主體應為法院而非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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