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有關聘僱外國人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美國在臺協會聘僱辦事人員應向勞動部申請
- B 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訂定漁工的工作資格
- C 持工作簽證入臺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應由勞動部安置
- D 大學應為來臺擔任三個月的客座教授申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外國人在台灣的法律身分涉及「勞工權益」與「人口販運被害人」的重疊時,除了負責入出國管理的移民署外,哪一個中央部會最適合處理關於『工作補償、安置與就業媒合』的專業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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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各項「許可豁免」以及「跨部會權責劃分」的細膩理解,你能從眾多迷惑選項中脫穎而出,顯見你對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就業許可的豁免情形
在《就業服務法》中,為了促進國際交流與便利外交實務,設有特定豁免條款。例如,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聘僱的職員,依據該法第 7 條規定,是不需要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的,因此選項 (A) 並不正確。至於學術交流方面,現行法規針對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聘請外國人擔任「講學」或「研究」工作,若期間在 6 個月以內,同樣屬於免經許可的範圍,故選項 (D) 所提到的 3 個月客座教授並不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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