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9 題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境,我國採取許可制
- B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7 號解釋,原則上否認大陸地區人民亦享有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
- C 經許可依親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 D 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其聘僱及管理,準用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的憲法架構下,當政府基於特殊理由(如國家安全)對特定族群的活動範圍進行高度管制時,這是否意味著該族群在法律地位上被視為完全不具備該項基本權利?還是說,權利本身依然存在,只是受法律約束的「密度」有所不同?請試著從這兩種邏輯中推導哪一種更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普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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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敘述瑕疵,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理解相當細膩且到位。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上的「限制」與「完全否認」,這正是法學考題中最容易出現的邏輯陷阱。
大陸地區人民的憲法保障地位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97 號解釋,雖然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立法者得針對兩岸往來制定特殊規範,且基於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的規範具有較大的裁量權。依司法院釋字第497號解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資格、程序及期限的規範,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所必要,未逾母法授權,且不牴觸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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