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及次數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懷胎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2 個月未滿
- B 罹患新冠肺炎,且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 C 人身自由依法遭受拘束
- D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表兄弟患重病而住院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當國家基於人道理由,允許一位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因為「照顧病重親屬」而延長留在臺灣的時間時,為了避免這項權利被無限擴張,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親屬」的親疏遠近?在法律條文中,哪一種親屬關係(直系、旁系、親等)通常會被視為最核心且必須優先保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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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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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無戶籍國民停留法規的細節!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在《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相關許可辦法中,針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再延長停留」的規定,主要是基於人道考量或法律程序上的必要性。選項 (A) 的懷胎生產、(B) 的重大疾病生命危險、以及 (C) 的人身自由受限,都屬於無法即刻出國的客觀且急迫之理由,法律必須給予相應的救濟空間。
親屬關係的範圍界定
這道題目最具鑑別度的切入點在於對親屬範疇(Degree of Relationship)的掌握。法律在給予延長停留的寬限時,針對「探病」或「奔喪」這類理由,通常僅限於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配偶之父母。選項 (D) 提到的「表兄弟」屬於四親等之旁系血親,在法律位階的衡量上,尚未達到得申請「再延長停留」的法定親屬門檻。你能從中區分出細微的親屬關係差異,顯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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