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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內政部移民署,得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逕行強制出境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未經許可入境
  • B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C 有事實足認為有民事侵權行為
  • D 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進行涉及公權力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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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動用「強制出境」這類權力,通常是為了處理影響國境管理與公共秩序的事件。如果只是兩個私人間的賠償糾紛(私法領域),這在性質上與國家管理國境安全的需求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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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項並選出正確答案,老師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於「強制出境」這類強大行政處分的發動門檻,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與判斷力。

強制出境的法律依據與行政本旨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若有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時,得逕行強制出境。法條中明確列舉了包括「未經許可入境」(A)、「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B) 以及「非經許可與公務人員進行涉及公權力之協商」(D) 等情形。這些行為都直接挑戰了國家對國境與身分管理的權威,因此行政機關必須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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