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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
  • B 不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 C 不得逕行強制出境
  • D 不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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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外來人士在境內已不具備合法居留身分,且持續違反入國管理規定時,為了迅速維護國家的法治秩序與邊境安全,你認為法律必須賦予政府哪一種『最直接且具備強制性』的處置權力,才不至於讓管理機制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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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節,這題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身分管理與行政處遇的邏輯有非常清晰的掌握。

逾期停留之行政處分與權利限制

在實務管理中,當大陸地區人民發生逾期停留或居留的情形時,法律主要從「限制申請權」與「採取強制力」兩個層面切入。依照條例第 18 條規定,對於逾期停留、居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者,治安機關(現為移民署)其實是「得逕行強制出境(Forced Deportation)」的。選項 (C) 稱「不得逕行強制出境」顯然違反了法條賦予行政機關維持國境秩序的即時強制執行權,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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