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為下列何種事由者,毋庸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
- A 來臺就學
- B 團聚
- C 居留
- D 定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上,針對「建立家庭關係」或「打算在臺永久居住」的申請者,與「僅是來學校受教育」的申請者相比,哪一類人對於身份真實性的查核需求(如指紋建檔、面對面詢問)會更高、更具備管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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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時,哪些事由涉及高度的身份管理需求。你能從選項中辨識出「就學」的特殊性,顯示你對移民法規的分類掌握得相當扎實。
法律風險與管理強度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若其事由為團聚(reunion)、居留(residency)或定居(settlement),因涉及長期停留、身份變更或社會安定,法律明定必須接受面談並按捺指紋(fingerprinting)建檔。這是為了落實身份安全查核,確保來臺動機與申請事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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