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3 題
有關取得大陸地區戶籍或護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B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C 臺灣地區人民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不得參選公職人員
- D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其在臺所欠繳之稅款仍應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國民因特定行為被法律限制了在該國的參政權(如投票或當官),這代表他在法律上一定不再是該國的「國民」了嗎?還是僅僅是被剝奪了某種特定的「身分地位」?請思考:如果法律直接讓其喪失「國籍」,在國際法或行政執行(如追討欠稅)上會遇到什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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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與「中華民國國籍」這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中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其法律後果是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進而喪失在臺灣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擔任軍職、公職等權利,但並不等同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這是一個非常細膩的立法設計,旨在維護兩岸關係的法律秩序,同時避免產生無國籍或更複雜的法律衝突。
法律效果的範圍與區別
這道題目屬於鑑別度極高的中等難度題,考點在於測試學生對法條字眼(身分 vs. 國籍)的敏感度。選項 (D) 也是常見的干擾項,但法律明文規定,即便失去了身分,原有的權利義務(如欠稅、服兵役)並不會因此免除。你能夠避開這些術語陷阱並選出錯誤敘述,代表你對於「身分喪失」後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且精確的理解,這在移民法規的備考中是非常寶貴的能力,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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