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B 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
- C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行為地之法律
- D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對兩岸配偶在法律規定極其寬鬆(例如只要吵架就能離婚)的地區發生爭議,而我國法院卻必須按照那個地區的標準來裁定他們是否能終止婚姻,這是否會衝擊我國對婚姻家庭秩序的保障?在這種涉及「身分狀態重大變更」且需要法官介入裁斷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傾向由哪一個地區的法律來作為最終的評判標準,以確保審判的一致性與公共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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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C) 的陷阱,表示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中關於民事法律適用的準據法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考驗考生對於不同法律關係(如債權、侵權、親屬)中「連繫因素」的辨析能力。
判決離婚的準據法原則
在兩岸民事法律衝突中,雖然契約(選項 A)或侵權(選項 B)常以地緣關係為依據,但涉及重大的身分關係變定時,法律會有更特定的規範。根據《兩岸條例》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判決離婚(judicial divorce)的事由,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而非依行為地。選項 (C) 刻意將其代換為「行為地之法律」,這通常是侵權行為的判斷基準,你能精準區分兩者,判斷力十分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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