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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下列何種身分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入境規定,比照臺灣地區人民辦理?
  • A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
  • B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受聘僱達相當期間者
  • C 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葡萄牙護照
  • D 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後,取得華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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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境外人士長期服務於我國設立在當地的官方代表機構,從國家對其忠誠度與行政便利的考量出發,在法律地位上,會傾向將他視為一般的「外國/境外居民」,還是給予一種「更接近本國國民」的特殊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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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細微的身分界定掌握得非常扎實。

駐外機構聘僱人員的特殊待遇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理依據在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7 條**。法律明文規定,針對我國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所聘僱的人員,若受聘僱達相當期間者,其入境、居留或就業的相關規定,可以比照臺灣地區人民辦理。這項規定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及便利我國駐外單位的人事穩定,給予這些長期協助我國駐外運作的港澳僱員,在入境與生活權益上較為優渥的待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港澳居民入境規定
💡 駐港澳機構聘僱之當地人員,入境比照臺灣地區人民辦理。
比較維度 一般港澳居民 VS 駐港澳機構聘僱人員
法源依據 港澳條例第11條1項 港澳條例第11條2項
入境要求 應經申請許可 比照臺灣地區人民
特定條件 具港澳永久居留資格 受聘僱達相當期間
💬僅特定受聘人員享有比照臺灣地區人民之入境便利,其餘多採許可制。
🧠 記憶技巧:一般港澳要許可,駐地人員比照台,政治危害給援助。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A)政治因素危害者,需注意第18條僅規定「提供必要援助」,並未授權其入境程序「比照臺灣地區人民」。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入出國及移民法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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