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有關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後,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撤銷其歸化許可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 5 年,不得撤銷
- B 撤銷歸化處分前,內政部毋庸召開審查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不服撤銷歸化處分者,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D 撤銷歸化處分後,不得再申請歸化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機關做出撤銷決定前,如果該爭議的關鍵事實(例如是否造假)已經由「法院」經過專業程序做出了最終裁決與認定,你認為行政機關還有必要額外組織一個委員會來重新調查、確認同一個事實嗎?這對法律程序的效率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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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國籍法》中關於撤銷歸化許可的細節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國籍法》第 19 條**的程序規定。一般而言,撤銷歸化處分有 5 年的時間限制,且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內政部在撤銷前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是,法律對於「虛偽結婚」這類重大誠信瑕疵設有例外。
司法與行政的接軌
本題的情境是「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通謀虛偽結婚。由於相關事實已經過司法機關嚴謹的審理與認定,證據力已相當充分。根據法條規定,在此種情形下,行政機關撤銷處分時毋庸召開審查會,也沒有 5 年內必須撤銷的時間限制。這項設計是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對司法裁判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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